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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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济南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业户规模也快速发展。
核心提示
近年来,随着济南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业户也快速发展。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11月27日举行的济南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在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济南市拟立法对汽车维修行业加以规范。
维修人员应有资格证
《条例(草案)》规定了不同类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经营期限,同时规定了经营期限延续的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其中一、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为6年;其他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
针对有些汽车维修经营者无证经营的现象,《条例(草案)》规定汽车维修主要技术岗位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上岗,对汽车维修专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维修要签维修合同
针对汽车维修价格纠纷较多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工时定额、收费标准、配件价格、配件加价率等内容,并报送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备案,以使托修人方便了解厂方的有关信息。
由于许多汽车维修经营者与车辆托修人双方不签订维修作业合同,因而经常在维修项目、费用、质量等方面发生纠纷。针对这些情况,《条例(草案)》规定汽车维修承修方应当对托修方送修车辆事先进行故障诊断,告知托修方维修作业项目、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并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和费用的,应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未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的,维修费用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
检测车辆建检测档案
《条例(草案)》规定汽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执行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为了提高汽车维修质量,保护托修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规定汽车维修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在使用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检测流程进行检测,如实记录检测数据,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为避免当事人事后对检测结果提出疑义而无据可查,《条例(草案)》同时规定,汽车维修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为被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以备事后查询。
禁止噪声污染维修
为防止扰民和污染环境,《条例(草案)》规定22时至次日7时,不得在居民区内进行有噪声污染的维修作业。对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废液、废物的处理也作了规定。
针对汽车维修中因配件质量产生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各种制度,把好入库配件质量关。托修方要求使用自备配件维修车辆的,因自备配件引起的维修质量问题,由托修方自负。车辆转向、制动系统故障维修需更换配件的,承修方不得使用托修方自备配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