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合规化工园区应满足10项认定条件:
1、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确因国家和省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需配套建设的专业化工园区除外;
2、园区应与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相符;
3、园区原则上应处于主城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园区边界应在满足与县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安全防护距离和环境防护距离的基础上,留有适当空间余量;
4、园区范围内不应有安全防护目标,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安全防护目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环境防护等要求;
5、园区应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6、园区应具备相对独立的集中供热设施,或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完成供热需求;
7、园区应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网系统。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稳定达标排放;
8、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
9、园区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10、在满足前9项条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评分,认定合规园区得分应在60分及以上。
《认定办法》规定,认定工作组按照合规(60分及以上)、退出(60分以下)两类提出认定意见。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布合规、退出园区名单。对退出园区,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退出园区内的化工企业,除提升环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项目,鼓励搬迁转移至合规园区。
《认定办法》明确,化工园区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新设化工园区的,按照“园区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由所在市政府进行置换后重新申请认定,被置换园区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