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后还以为生产的冒牌机油不多,也就罚点款,没想到还犯了罪,早知道这样,挣再多的钱,俺爷俩也不会干的。”近日,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罚金1万元的张某父子,接到法院判决书时,后悔不迭地说。
张某父子是临沂市河东区农民。2011年9月,跟随他人经销机油的张某儿子发现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生意挣钱快,就辞去工作,与父亲张某到罗庄区一偏僻村庄租赁民房,投资5万余元买来灌装设备、普通机油、不同容量的塑料桶,以及多种名牌机油的商标和包装物,再根据用户要求灌装成品机油和粘贴商标后销售。因为对机油经销行情不熟悉,客户少,生意冷淡,生产销售额并不多。
2012年2月25日,经群众举报,父子俩一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查实,父子俩在被查获前,制售假冒三种以上注册商标的机油,非法经营数额为3万余元。9月24日,两人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父子俩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只有注册人有权使用,其他任何人或单位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对于违反这一规定,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物品,情节较轻的,由工商行政部门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来讲,是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物品量多,经营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张某父子刚刚开张,生意不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的数额较小,但因为假冒了多种他人注册商标,根据司法解释,两人的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追诉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投资5万余元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机油,不仅没挣到钱,还触了法获了刑,要上缴2万元的罚金,张某父子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但愿正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人们能从张某父子俩身上汲取教训,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