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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周四发布通知称,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
通知显示,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成品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二)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三)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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