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中提出了新建企业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具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从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样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蓄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四)自行试制同一型式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在符合汽车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相比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的规定在一些条款上做出了让步,准入门槛有所降低。比如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并不受《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最低要求限制,还取消了“新建乘用车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具备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研发基础”、“新建电动车制造企业需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承诺”的要求,对于一些新兴的电动车企业提供了政策性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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