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窜货管理:一家润滑油企业的处理实施细

2005-08-26    中国润滑油信息网  
【摘要】 窜货虽然无法根除,但作为一个对自己负责的企业,应该尽量控制其随意蔓延,本文是一个润滑油企业的《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销售处理实施细则  “迪尔”润滑油市场中发生的经销商窜货销售行为,严重破坏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破坏稳定良好的市场秩序,引起广大经销商的广泛愤慨。为强化管理,严明制度,维护市场的共同发展利益,依据公司各项相关政策及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窜货销售行为,是指迪尔的签约经销商:  1、向合同规定以外的地区提供送货、易货服务;  2、以低于本地区约定最低限价的价格,向其它区域的经销商批量销售;  3、在明知是邻区总经销商竞争对手时,仍向其批量销售货物产生破坏性市场影响的。  二、非签约经销商、批发商发生窜货销售行为时,一律不再供应相关产品,并不予签约。  三、投诉举报窜货销售行为的,可以是经销商,也可以是销售代表。投诉一般以书面形式为准,必要时应填制相应表格(后附),明确提供被投诉产品的品种型号、数量、条码编号、生产日期、受货人名址、相关低价销售单据或现场照片等必要证据,以便于确认。  四、如窜货销售行为均在同一销售大区内,举报投诉受理人为大区经理;如所举报投诉的窜货销售行为涉及跨区管理情况,可以要求总经办受理。  五、对窜货销售行为的调查,属于一个大区管辖范围的,可以由大区经理安排相关销售代表前往调查核实;涉及跨区情形的,可以由总经办安排专人进行调查。调查应当重证据、重事实,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不得随意对客户进行处理。调查一般应在接到投诉的15天内完成并予以答复,因特殊情况15天不能调查完结时,受理人应书面通知投诉人,明确可以保证的时间。  六、窜货销售行为因手法十分隐蔽、难于判定性质时,相关资料提交销售经理办公会讨论,并投票决定是否属于应处理范畴。重大窜货销售行为,应与双方经销商进行听证论述,会商处理意见。听证会对于窜货销售行为的处理意见为终审意见,公司总经办配合执行。  七、签约经销商发生窜货销售行为时,根据合同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第一次发现并确认后,要求相关经销商收回跨区产品,取消宣传品、促销品供应,并可取消部分年终奖励;  2、确认第二次发生后,在前次基础上,相关产品供货时每升油价格上调5%以上;取消年终部分产品折让,用于补偿受影响市场,并可以依据合同缩减约定的经销区域;  3、两次处理以后仍有窜货销售行为时,取消年终全部折让;  4、对窜货销售的货物,因无人承认时,以及恶意将“编码”或“识别码”撕毁或涂抹时,任何人以打假为由向有关工商、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查处时,公司不予保护;  5、属于恶意窜货销售、屡劝不止时,经过销售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终止相关经销商经销合同,另选直供经销商。  八、销售代表对窜货销售行为有责任进行规范、管理,凡属所辖客户超越合同约定区域范围发生窜货销售,都应代表公司予以制止,本区所服务之经销商发生两次以上经证实的窜货销售行为时,责任销售代表全年不得获得晋级、评优等公司荣誉。  九、经调查核实,销售代表所管理区域内客户向邻区跨区销售之行为时:  1、第一次时造成市场混乱,自发现之日起扣发当月所应报差旅费报销总额及当月应得工资的30%,用于补偿邻区受害客户之损失;  2、如第二次发生,销售代表仍不能有效制止,扣发当月所应报差旅费用及工资总额的50%,用于补偿邻区受害客户之损失;  3、两次以上发生仍无法制止时,销售代表自行停职并停止报销差旅费,其职务及薪资下调。  十、对窜货销售行为确认后进行处理时,总经办提出处理方案告知被处理人。如被处理经销商、销售代表对处理方案有意见,应于收到处理方案15日内向主管大区经理提出书面申诉。销售经理办公会根据申诉应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诉人。申诉理由成立的,修改或撤销处理方案;申诉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申诉时,由总经办监督处理方案的执行。  本实施细则作为各类合同、协议、约定对于窜货销售行为的具体执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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